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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陰陽」觀念來反同婚,未免把《易經》看得太淺了


用「陰陽」觀念來反同婚,未免把《易經》看得太淺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易學裡的「陰陽概念系統」,除了強調類與類之間的差異、區別外,也注意到了不同類屬之間可能具有相同的性質。概念族與概念族之間具備「異中有同」的情形。因此,陰與陽的特質可以相互疊合,並不是完全矛盾而互斥的。這就是一種大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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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皇德
「一陰一陽之謂道」這句出自《周易・繫辭上》的話,常被用來作為反同婚的理由。似乎認為這句話可以支持這樣的論述:只有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的結合,才符合自然之道。
「一陰一陽之謂道」,真的是指一個「陰」加一個「陽」才符合正常的道嗎?
其實,易學裡的「陰」,並不是一個全然的陰;易學裡的「陽」,也不是一個全然的陽。世界更不是只有「陰+陽」那麼簡單。
《周易》把世界上的萬事萬物劃分成陰、陽兩大類屬,但陰、陽概念,並不遵守哲學中的「排中律」、「不矛盾律」和「同一律」。如果要將易學裡的陰、陽關係用一張圖來表示,畫出來並不是像圖一那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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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林皇德
圖一
最能表達陰、陽關係的圖,就是華人世界廣為流傳的「太極陰陽圖」(如圖二)。在這個圖中,「陰」與「陽」之間並不是一條截然劃分的分隔線,而是一條兩類事物可以相互靠攏的曲線。陰可以往陽運行靠攏,乃至變成為陽;陽亦可以往陰運行靠攏,乃至變而為陰。陰陽不是完全相互排斥,而是具有相容的空間。圖中屬於陽的區域中並不完全是陽,而是陽中有陰;屬陰的區域中也不完全是陰,而是陰中有陽。
這樣的陰與陽,更向傾向於模糊邏輯的思惟特色,遵守的是「容中律」、「矛盾律」和「弱同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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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林皇德
圖二
有些人一部分屬於男人,一部分屬於女人
若是依據「排中律」,那麼「在兩個矛盾事物中,只能是其中之一,沒有第三種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陰、陽是一組對立的概念,那麼一件事物若不是屬於陰,那麼就是屬於陽,沒有其他可能。
但是,易學概念系統遵守的是「容中律」。「容中律」承認二個矛盾的命題之間存在著各種中介命題,它容許中介存在,容許有部分肯定、有部分否定。例如吉與凶是二個對立的概念,但《周易》中對於各種人世間存在的情境,從不是非吉則凶,非凶則吉。《周易》中評斷吉凶所採用的辭語有:吉、大吉、元吉、終吉、悔、吝、咎、終吝、小吝、終凶、利、害⋯⋯等,吉與凶之間還具有不同程度的區分。所以一件事可以部分屬於吉,部分屬於凶。
陰、陽的概念也是如此,陰與陽存有交合相感的部分,就如睽卦〈彖傳〉說的:「天地睽而其事同也」。天、地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各自擁有一個概念族,但天、地之間也存在著相同點,並非完全互斥。陰、陽這兩個概念族,陰不等於陽,但並不完全不等於陽,陰中可以有陽;陽不等於陰,但並不完全不等於陰,陽中可以有陰。
換句話說,一件事物若被歸屬於陽類,並不代表它就不能歸屬於陰類;陰類的事物也可以具有陽類的屬性,可以部分歸屬於陽。反之,若一件事物被歸屬於陽類,不代表它就完全不屬於陰類;陽類的事物可以具有陰類的屬性,可以部分歸屬於陰。
不曉得那些認為一位男性必須與一位女性結合才算正常的人士,是否能接受這樣的觀念:有些人既屬於男性,也屬於女性;有些人一部分屬於男性,一部分屬於女性。有些人生理上屬於男性,心理上屬於女性;或是生理上屬於女性,心理上屬於男性。有些人心中住著半個男人、半個女人,有些人心中住著30%的男人、70%的女人⋯⋯。而這些情形在易學裡,都符合自然的道。
有些人既是男人,也是女人
若是依據「不矛盾律」,「同一物不能同時且從同一觀點看擁有又不擁有同一種屬性。」換句話說,一件事物不可能既是陰的,又不是陰的;既是陽的,又不是陽的。
但是,易學裡的概念系統遵守的是「矛盾律」,同一事物可以同時擁有又不擁有同一種屬性,亦即可以同時肯定又否定同一物。例如六十四卦中有許多卦,說是吉的也對,也不對;說是凶的也對,也不對。泰卦亨通中有否閉,否卦否閉中有亨通。是吉的,又不是吉的;是凶的,又不是凶的。
而在陰、陽的概念系統中,一件事物可以擁有陰的屬性,又同時擁有陽的屬性;可以既是陽,又不是陽,而是陰,反之亦然。我們可以肯定它是陽,同時又否定它是陽而肯定它是陰;也可以肯定它是陰,同時又否定它是陰而肯定它是陽。
不曉得那些認為一位男性必須與一位女性結合才算正常的人士,是否能接受這樣的觀念:有些人既是男人也是女人,既是女人也是男人;稱他是男人也對,也不對;稱他是女人也對,也不對。有些人是男人身體裡住著一個女人,有些人是女人身體裡住著一個男人。而這樣情形在易學裡,也符合自然的道。
男人可以變女人,女人可以變男人
若是依據「同一律」,同樣的一件事物,就必須完全等同其自身,「存有者即是存有者,非存有者即是非存有者。」舉例而言,「對」就是「對」,百分之百確定為「對」;「錯」就是「錯」,百分之百確定為「錯」。「對」的不會變「錯」的,「錯」的不會變成「對」的。
但《周易》的概念系統遵守的是「弱同一律」,雖然承認同一性,但也不排除差異性。例如吉可以不必是百分之百的吉,吉中可以有凶;凶可以不必是百分之百的凶,凶中可以有吉。吉的可以變凶的,凶的可以變吉的。
而在陰、陽的概念系統中,陽中可以有陰,陰中可以有陽。陽可以不必是百分之百的陽,陰可以不必是百分之百的陰。甚至《周易正義》還說:「陽極變為陰,陰極變為陽。」陰可以成為陽,陽可以成為陰,二者不是互斥不容的,不是絕對區隔的,不是一刀割開的二分法。
不曉得那些認為一位男性必須與一位女性結合才算正常的人士,是否能接受這樣的觀念:男人常常不是百分百男人,不是完全的男人;女人也常常不是百分百女人,不是完全的女人。男人可以變成女人,女人也可以變成男人。而這樣情形在易學裡,都符合自然的道。
不過,男人可以變成女人,女人也可以變成男人倒不是一定要透過變性手術,而是男與女的界線,或許本來就沒辦法分隔得那麼清楚。
易學的概念特色就是「包容」
若要說易學裡的「陰陽概念系統」表現出什麼特色的話,簡單概括就是「包容」二個字。再怎麼差異懸殊的兩個概念,就算如天、地一般,也不是全然對立、扞格不入的。
易學裡的「陰陽概念系統」,除了強調類與類之間的差異、區別外,也注意到了不同類屬之間可能具有相同的性質。概念族與概念族之間具備「異中有同」的情形。〈繫辭〉:「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因此,陰與陽的特質可以相互疊合,並不是完全矛盾而互斥的。這就是一種大包容。
我們的社會所需要的,正是這種大包容。成千上萬不同的個人之間,再怎麼不一樣,也都不是全然對立、扞格不入的,我們都是「異中有同」。要捍衛自己的價值,並不需要排拒對方、打壓對方。
法律保障同性婚姻,最大的意義,不是那一紙象徵權利與義務的結婚證書,而是代表這個社會有了更大的包容,有更多人可以不必在社會壓力底下隱藏自己真正的樣子。就像克里斯汀.魯德(Christian Rudder)在《我們是誰?大數據下的人類行為觀察》一書中說:
社會版的痛苦指數,要看的是有多少比例的人口必須隱藏起來無法做自己。這種情形沒有任何益處,只會造成痛苦。
護家盟的成員張守一先生提到,許多通過同性婚的國家,青少年嘗試同志行為也大幅增量。其實,張先生所說的情形,正是一個社會變得更包容的正常趨勢。合法的同性婚並不是讓同性戀增加了,而是讓一些躲在陰影裡的人,可以自在的走出來,不必再抱著秘密走進墳墓。
附記
「易學」本身就是一套在長時間的累積中,融合了多元觀點的學說。原本只是卜筮之書的《易經》,添加了各個時代許許多多「超譯」的內容後,形成了一門龐大複雜的學問。後人引用《易經》來支持某種觀點,其實多多少少也都包含有「截取」和「超譯」的成分。
本文自然也可能是一種「超譯」,只是想要說明:若是要超譯《易經》來反同婚,那我們也可以用另一種解讀來支持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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