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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洛理數》與《三命通會》之命理「胎元」論

明代術數著作《河洛理數》內有篇「同年同月同日同時辨」,原文:

普天率土,兆民夥矣。年、月、日、時,彼此相同者,到處有之,而富貴、貧賤、壽夭,異若白黑,議者類似東西南北之殊,上下四刻時辰之別。二者所論,固可以資一時口實之談,予深究之,實非的論。

蓋曾見產於同裡,而貴賤頓別者,而一壽一夭者,則方域非所限矣﹔又見同時同刻產於壁鄰者,而一壽一夭,彼此迥異,則時刻非所憑矣。深惟人秉父精母血而生,其受胎之始,所系惟重要,是以古人有河魁佔房之語,誠不欲男女之苛合也。兒在母胎,有七月而生者,有八月而生者,有九月而生者,有十月而生者,有十一月而生者,有十二月而生者。其所生年、月、日、時相同,而受胎之初則異惟其秉胎之始,得其正,則主其人為富貴壽永﹔秉胎之始,失其正,則主其人貧賤困苦夭折。斯蓋至當不易之理。

今后倘有以同年、同月、同日、同時八字相較,當究其受胎之月孰淺﹔深者為吉,淺者為凶,則萬無一失矣。

醒易山人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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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4年曾刊登了上文,引出古人也早有對「同年同月同日同時」出生人的命運同否的探討,而作出些推論。

從上文中有提及倆人八字相同但受胎氣長短可有不同的論點。這也多少證明了為何明清代八字四柱論命有涉及「胎元」作輔助式推論。

然而早在明代,對「胎元」之可用性,也有番爭議可見於《三命通會》卷二 「論胎元」:

夫胎者,受形之始,故易乾知太始,以形言也;月者,成氣之時,故傳曰積日以為月,以氣言也。

今談命或不以胎月為重,殊不思胎月是四柱之根苗,日時雖為緊,若不犯破胎月,或乘旺氣祿馬之處,則為福尤多,或日時之吉、而為胎月所犯,則吉亦歸無用。是胎月最為樞要。

《玉湖》專論胎數,良有以也。今人多以法取胎元,未審精當,且戊子生甲寅月,往往便以乙巳為胎,蓋言乙巳是生月前十月,更不明其中有閏無閏,或取日,特以生日支干合者,為受胎之時,中有不值干支合全者,亦取之無據。

胎元之取,唯有一法,以當生前三百日為十月之氣,乃是受胎之正。譬甲子日生便以甲子為受胎之日,蓋五六計三百日,看其生日在何月中有,則閏在其中矣。且如戊子生人甲寅月乙丑日,須於半月前十月或十一月內,尋當生乙丑日,乃是三百日之正胎。

經云:胎生元命。前人言如子生得子胎、丑生得丑胎,此說亦未善,且如辛未生,得壬辰月,以癸未為胎,辛未土,受癸未木制,為身鬼,又何以謂之胎生元命?五行相剋、兼胎處六害之地,縱使日時為福,亦主獨強自立者歟。

《蘭臺妙選》有子歸母腹格,謂金年受胎,逢土年生者吉,火年生者、凶,月日時相生則吉、相剋則凶。

又曰:凡人胎數長、壽必長,胎數短、壽必短,常以受胎隔零數為壽限,遇德、卻於零數增之,遇煞、於零數減之,受胎不深者,不能耐久,廢即易休,更看納音何如。若胎時支干納音相生不刑戰者,主壽。

《希尹》曰:胎月見貴,必受福蔭,刑衝破害,決主艱辛。

《鬼谷子》曰:胎中如有祿,生在貴豪家,或值空亡中,貧窮起怨嗟。

古詩云:時為末主胎為壽,盡在末年五十後,帝座朝胎生氣結,看取壽年多老耄。意蓋謂此,據胎分經,人懷胎二百七十日而生,醫家以十月產者,計其血臟乾濕之一月也,況人有多月生者,少月生者,以何為准?

多月生者,不但古今可考,就余所知者二三人,俱是貧家,少月生,如杜拯都憲,止七個月,余與同僚,親聞渠說,又吳淵穎先生來,宋文憲公濂,俱妊七月而生,然則貴人受胎,定在三百日,又豈可據乎?


及至民國期間,仍間中有子平論命者包括胎元在其推算法內。這可見於那時期的命理大師 徐樂吾和袁樹珊的命理書例。而徐樂吾在其著作《子平粹言》有這說法:

命宮胎元,皆不過供參考,若八字看法已顯確定者,置不論,命胎不能改變八字之定局也。若疑惑不決,參以命胎,二者之中,以胎元為尤重。若不足十個月或逾十個月者,依其受胎之月份定之。

現今已罕見有論命者引用「胎元」作輔助其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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