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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互認「民商事」判決生效 引人權法制爭議 金融界料富豪資產撤港 ?

中港互認「民商事」判決生效 引人權法制爭議 金融界料富豪資產撤港 港府解畫稱合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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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新聞報道】《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今日(29 日)起生效,將容許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新例近期在法律及金融業界引起不少爭議,擔心會損害香港普通法法制,並迫使富豪將資產遷離香港。港府方面則一再強調,新安排是合乎法治,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資產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Yahoo 新聞》整合了新安排的爭議和各方說法。

商界憂損普通法法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早在 2019 年 1 月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經過本地立法等程序,兩地今日起正式同步實施《安排》。根據律政司文件,新安排適用於香港及內地法律均視為「民商事」性質的事宜,但有一系列案件類別豁免於這個安排的涵蓋部分,例如破產、遺產、若干婚姻糾紛等等。

外界普遍擔心,新例將會損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日經亞洲評論》上月發表一篇報道指,新措施一方面可以提升香港作為跨境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角色,但另一方面亦令商界擔心對香港普通法法制的影響。報道引述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形容,新例有如是雙面刃,「連商會也表示擔心,因為他們不信任內地司法系統」。

《日經亞洲評論》引述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形容,新例有如是雙面刃,商會亦擔心不信任內地司法系統。(林新強FB圖片)
《日經亞洲評論》引述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形容,新例有如是雙面刃,商會亦擔心不信任內地司法系統。(林新強FB圖片)

有律師質疑是否符人權法

法律界的其中一個憂慮,是中國內地法院經常對欠債一方施加支出限制,例如是禁止欠債人乘飛機旅行、在酒店夜總會大筆消費,或購買高額保單和理財產品。有律師質疑,若果這些限制套用在香港,是否符合香港的人權法案。

專注商業糾紛、國際仲裁的思雅仕律師行合伙人陳凱南指,雖然廣泛的互認安排肯定有好處,但亦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人們可能會擔心,透過這種安排,中國法律將在香港適用。這樣擔憂是可以理解的,而(香港)司法機構如何運用各種可用的保障措施,則仍有待觀察」。

不少內地富豪過往一直將資產存放在香港。一名服務內地富豪的私人銀行從業員向《日經亞洲評論》指,新例是加劇了香港法治的模糊性,「當局喜歡製造這種模糊性,給他們轉彎的餘地,這種模糊性足以嚇死人」。另一名資產經理形容,新例將會令中國富豪將資產,從香港移往新加坡、瑞士等地。

資產經理:新例含模糊性

英國《衛報》昨日(28 日)形容,國際企業願意選擇於香港設立基地,部分原因是香港提供了通往中國內地的通道,同時擁有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獨立法律體系,確保了在商業糾紛中的法治保護。而金融研究公司「東方資本研究」的 Andrew Collier 形容,新例是「進一步削弱了香港與內地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

《衛報》亦指出,有意見認為新例將損害香港作為全球財富管理中心的聲譽。資產管理公司可能無法再有絕對的信心,向客戶保證其在港的投資受到保護。 Andrew Collier 指出,不少富有的中國人和外國人都已一直擔心自己在香港的人身安全和資產安全,新例將會令更多人搬到其他亞洲或西方地區。

根據證監會數據,2022 年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務的管理資產為 305,410 億元,按年下跌了 14%。

香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主席陳曉峰則認為,商界人士只要守法、 遵守合約,就無需擔心新措施,「在中國犯下金融犯罪的人……將會損失很多,因為他們設法將他們的資產在一國兩制下轉移到此。在舊的安排下,無法採取任何合法措施來取回這些可能被盜的資產。」

李家超上周二(23 日)指新例是合乎法治和公義。(Photo by Vernon Yuen/NurPhoto via Getty Images)
李家超上周二(23 日)指新例是合乎法治和公義。(Photo by Vernon Yuen/NurPhoto via Getty Images)

律政司:在港資產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

行政長官李家超上周二(23 日)會見傳媒時,就被記者追問了在新例之下,如何釋除投資者的疑慮。李家超指新例是合乎法治和公義。他指內地判決在港執行的安排,需要經過法律程序,該判決首先必須在香港法院登記,有關當事人有異議亦可以向法院陳述理由。

律政司發言人亦在上周二(23 日)發稿,指新安排是為了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出重複訴訟的情況,更好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律政司強調,兩地法院並不會就案件的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的,這與現行根據普通法以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申請在香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是一致的。」

律政司又指,安排實施後,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並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因為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後話

足够透明度?公正?公義?公信?公眾全接受?

既說一國倆制是世界獨有的,為何這新機例有出現國際慣例的說法?

也許讀得書少又腦袋老化閉塞多年而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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