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子平真詮》內有一篇「論刑沖會合解法」便可解說上述的疑問。開卷有益,果然是對。然而,前人研究心得,值得學習,也不可過死板套用,仍需懂得變通於用。
以下原文:
「論刑沖會合解法」
刑者,三刑也,子卯巳申子類是也。沖者,六沖也,子午卯酉之類是也,會者,三會也,申子辰之類是也。合者,六合也,子與丑合之類是也。此皆以地支宮分而言,系對射之意也。三方為會,朋友之意也。並對為合,比鄰之意也。至於三刑取廡,姑且闕疑,雖不知其所以然,於命理亦無害也。
八字支中,刑沖俱非美事,而三合六合,可以解之。假如甲生酉月,
• 逢卯則沖,而或支中有戌,則卯與戌合而不沖﹔
• 有辰,則酉與辰合而不沖﹔
• 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沖﹔
• 有巳與丑,則酉與巳丑會而不沖。
是會合可以解沖也。
又如丙生子月,逢卯則刑,
• 而或支中有戌,則與戌合而不刑﹔
• 有丑,則子與丑合而不刑﹔
• 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刑﹔
• 有申與辰,則子與申辰會而不刑。
是會合可以解刑也。
又有因解而反得刑沖者,何也?假如甲生子月,支逢二卯相並,二卯不刑一子,而支又逢戌,戌與卯合,本為解刑,而合去其一,則一合而一刑,是因解而反得刑沖也。
又有刑沖而會合不能解者,何也?假如子年午月,
• 日坐丑位,丑與子合,可以解沖,
• 而時逢巳酉,則丑與巳酉會,而子復沖午﹔
子年卯月,日坐戌位,戌與卯合,可以解刑,
而或時逢寅午,則戌與寅午會,而卯復刑子。是會合而不能解刑沖也。
更有刑沖而可以解刑者,何也?蓋四柱之中,刑沖俱不為美,而刑沖用神,尤為破格,不如以另位之刑沖,解月令之刑沖矣。假如
• 丙生子月,卯以刑子,而支又逢酉,則又與酉沖不刑月令之官。
• 甲生酉月,卯日沖之,而時逢子立,則卯與子刑,而月令官星,沖之無力,雖於別宮刑沖,六親不無刑克,而月官猶在,其格不破。
是所謂以刑沖而解刑沖也。如此之類,在人之變化而己。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