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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柱命理 - 逢沖不沖,逢合不合

幾年前訪港購入了本 《段氏白話命學網要》是民國段方的著作,是2014年由「心一堂」出版。原首稿舊版是在1935年。書內有篇論『地支六沖六合』講及「逢沖不沖和逢合不合」例子,頗精筒又有意思,見下:

原文

例如年見子,月見丑,日上見午,便是逢沖不沖的。又如日見酉,時見卯,月以見辰,便是逢合不合。大概命中沖多的人,多主骨肉刑傷。又主性情寡合或乖張。若合多的命,主與人有緣,性情隨合,設若沖合很分的命,主人性情反覆,心意不定。

上論實是與清代《子平真詮》卷一「論刑沖會合解法」內所述同義,見下:

原文

八字支中,刑沖俱非美事,而三合六合,可以解之。假如甲生酉月,逢卯則沖,而或支中:
  • 有戌,則卯與戌合而不沖;
  • 有辰,則酉與辰合而不沖;
  • 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沖;
  • 有巳與丑,則酉與巳丑會而不沖。
是會合可以解沖也。

又如丙生子月,逢卯則刑,而或支中:
  • 有戌,則與戌合而不刑;
  • 有丑,則子與丑合而不刑;
  • 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刑;
  • 有申與辰,則子與申辰會而不刑。
是會合可以解刑也。

後話

上述乃《子平法》基本理學在會合沖刑在八字四柱內之間的五行效應,很有規範式。徐樂吾在其《子平真詮評注》對上述學理有詳解及附例,十分值得參巧。

然而,坊間也有不理這古式規格,即不在乎「逢沖不沖,逢合不合」理法,而以沖合共存而論。又或不在乎「會合刑可解刑」,便照全論即有會或合而與刑共存在效應。所謂各師各法,對這我不予置評了。

我個人沿用上述法則,再者會合沖刑之力也視乎所涉五行之強弱,例如透干,又或於月令氣候之影響而作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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